中国电视内容创新需要体制化的包容
2009年06月23日 15:48《视听界》杂志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从港台、日韩到欧美,从综艺、访谈到选秀,从着装、发型到谈吐举止,中国电视的“简单仿制”时代,似乎已延续太长时间。对于中国电视亟需突破的内容创新,不妨先通过如下开放式的提问来激发并铺陈思路:

不断加速变化的受众偏好需要多大的内容创新量来支撑?

中国电视内容创新的风向标由谁在把握?

大量以“复制”为主的“拿来主义”节目能否胜任“本土化”职责?

普遍缺乏原创精神会否导致我们文化自决权的自我衰退?

同质化竞争激烈的中国电视,作为大众媒介的主流,需要用什么来启动可持续的高品质内容创新?

一、内容创新:亟需体制化的包容

深入解析英国BBC在新世纪前后两次体制变革的前因后果,也许能给出一个综合性的答案或思路。

英国新老电视媒体在内容创意方面均取得卓越成绩,实现了从技术、文化到市场等多方面的产业融合与制度创新,核心动力机制即鼓励创新的政策体制与包容失败的产业文化。1982年英国政府设立Channel4(第四频道)来推动整个电视产业的内容创新,规定包括BBC在内所有的电视台,其外购节目量的比例不得小于总节目量的25%,Channel4的节目则要求100%源自外购。从某种角度上讲,第四频道是政府为强化对电视创意产业的激励而专门创设的。这一政策对整个英国电视业,尤其是电视内容创意产业和新媒体电视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就在1982年这个“25%和100%”的政策出台后不久,许多BBC一流的制作和管理人才纷纷离去,有的自立门户经营自己的创意公司;有的将创新能力兑换成智力资本,以合作者身份加盟到市场化的独立制作公司;有的以更高的薪酬待遇跳槽到商业电视台。为此,BBC着实经历了一段难熬的困境,由此催生了两次大规模的体制变革,即2000年的“一体化BBC(BBC ONE)”和2006年的“创意未来(Creative Future)”,通过扩大节目外购量增加对内容创新的资本投入和制度投入。

两次变革的共同方向是形成以人为本、以创意为本的新BBC。其中,“创意未来”计划引发了BBC组织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原有的14个部门减缩为9个,与内容创意相关度最高的受众研究与市场传播部门,被调整到新的组织结构体系的中心位置;致力于发展新媒体的未来媒体技术部,作为一个新生成员,与新闻、广播音乐和影视三大节目制作部门实现紧密融合,以此推动跨平台的内容创意;人力资源、财务、全球商务运营及制作资源部和其他运营部门则被安置到最外围。

客观上讲,BBC的上述体制变革是在两大现实压力之下的一种被动作为:一方面是与政府之间关于向每一位拥有电视机的英国居民强制收取“收视费”的合同面临到期废止或修改的风险,必须以更高品质的内容产品来满足日益多元化、分散化、个性化的受众需求;另一方面是以“第四频道”为代表的新兴电视台网,以强大的创新能力带来的激烈竞争。

这些电视台网与政府之间,达成了新的战略合谋,战略目的不同于BBC的维护公众利益,而是刺激英国电视产业的创新活力。他们 “以外购节目替代内部制作” 这一制度化变革,为大量独立的中小型内容创新与制作公司开辟出稳定的规模化市场,并在公共与商业电视之间,围绕着内容创新形成了非排他的良性竞争关系,全面激发了英国电视乃至文化内容产业的创新活力。从微观层面看,上述变革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就在于把创新的自主权真正分配到了创新者手里,与媒体机构的管理者共同分享。

此外,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英国政府通过颁布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组建融合了文化、媒体和体育部等三大机构的“创意产业工作组”,为营造出良好制度环境创造了现实条件。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英国积极推行包含着人才、技术、宽容三项主体指标的“欧洲创意指数”。其中,“宽容指标”既考察社会文化对于新生事物的包容度,也考察经济与政治秩序中,政府机构与国家政策对待新生事物的态度,尤其是公众和政府对于异端和失败的容忍。这对于注重个人颜面、讲求绅士风度的英国,的确可算得上是一种文化基因的创新演变。

由此不难推知,中国电视缺乏原创动力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性和文化性的。内容创新者在缺乏制度性鼓励与保障的情况下,主要依靠个人的创新冲动和不稳定的创新作为,成功或失败的风险都人为地被提高。与此同时,相应的创新收益与成本,则主要由电视台网来支配和承担,这就意味着创新者对于内容创新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自主权,创新作为的现实空间被体制化地局限在高薪、高职和美誉上,难以上升为具有自主增值能力的创新资本。

正因为如此,《百家讲坛》的最大受益者,只能是那些出名之后出书大卖的学者,而不大可能是那些为《百家讲坛》的改版及转型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们。他们受到体制的约束,无法以智力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出书、出碟,或其他内容创新的衍生价值开发,只能被动地依附于高度单一的广告盈利模式,即使为了获得更高的薪酬待遇,也往往要通过个人与组织之间,复杂而艰难的谈判才能实现。反过来讲,由于体制性约束,使内容创新者缺乏合理的立场对内容创新的成败或好坏负责,进而要求责权利的全面对等。内容创新者无法表达“创意不好由我来负责”的立场,因为在雇佣关系下,真正承担后果的只是电视台。所以,作为创新成本主要担当者的电视台网,也没有什么理由去责备其“低风险偏好”下导致的“仿制”热潮,毕竟“仿制”是符合“低风险低收益”经营原则的。这样一来,宽不宽容,在一个责权利失衡的体制面前,找不到任何现实基点!

从这个层面讲,中国电视业乃至整个文化业的创新意识,客观上存在着后天的不足:即缺乏内容创新所必要的体制化包容!更何况,长久以来讲求中庸之道、不鼓励标新立异的传统文化,本身又含有不利于创新的先天因素,这就更需要制度环境的自觉改变和完善,来为创新作为提供体制化的鼓励与保障,以实现对传统文化和现存机制必要的平衡与弥补,促使我们的传统文化基因不断改良、进化,从而置换到足够的时间与空间,全面激发中国电视内容创新的内在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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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韩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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